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