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分编 占有 · 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分编 占有 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六十一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