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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