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