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