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九十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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