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