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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