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