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