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