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