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