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姓名权和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