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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