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零七条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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