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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