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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