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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