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