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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