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分编 用益物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