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