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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