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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