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