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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