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条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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