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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