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分编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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