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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