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