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