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