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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