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 护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