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章 法人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八十四条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