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