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法律 发布日期:2020-05-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