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