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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