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1986-10-29 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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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其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八条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一)所申请...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三条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 持《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具...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向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派驻监督组(员)执行下列核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核安全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凭其证件有权进入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命令核设施营运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或停止危及安全的活...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有权拒绝有害于安全的任何要求,但对国家核安全局的强制性措施必须执行。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保证核设施安全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核安全局或核设施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奖...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吊销核安...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核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核设施”是指本条例第二条中所列出的各项民用核设施。 (二...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