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八条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证件包括: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