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三条 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分《操纵员执照》和《高级操纵员执照》两种。
持《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持《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操纵或者指导他人操纵核设施控制系统的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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