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操纵员执照》: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三)经过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发给《高级操纵员执照》: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
(三)经运行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担任操纵员二年以上,成绩优秀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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