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