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核设施的迁移、转让或退役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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