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核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核安全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凭其证件有权进入核设施制造、建造和运行现场,调查情况,收集有关核安全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