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一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审批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运行申请书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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