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