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迁移、转让和退役的;
(二)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或无故拒绝监督的;
(三)无执照操纵或违章操纵的;
(四)拒绝执行强制性命令的。
(一)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设施建造、运行、迁移、转让和退役的;
(二)谎报有关资料或事实,或无故拒绝监督的;
(三)无执照操纵或违章操纵的;
(四)拒绝执行强制性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