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保证核设施安全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核安全局或核设施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