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0-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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