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生产民用航空器的,民航局有权责令其停止生产,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7-05-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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